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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 REGULATIONS
成都华希昆虫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程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01-12

成都华希昆虫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馆科研水平,加强科研队伍建设,实行科研工作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设立成都华希昆虫博物馆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我馆学术工作管理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在馆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机构设在研究室。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协助馆务会审议馆科研、业务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审定馆科研课题的立项,审定需资助的科研项目的出版。
第五条 对我馆承担的重点课题进行督导。
第六条 按照评聘结合的原则,评审和推荐本馆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称。
第七条 评审馆科研成果奖。
第八条 组织各项学术活动,聘请有关专家学者,每年至少举办两次学术报告会或学术研讨会。
第九条 促进与文博单位学术工作的资料交流与组织联络。
第三章 组织形式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由拥护党的领导,学术上颇有造诣、具有高级职称的科研人员和富有经验的管理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作风正派、办事公正、坚持原则、不循私情,严格遵守国家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我馆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缩短或延长任期,须经党委会批准。但延长或缩短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由9人组成。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馆长担任。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和会议组织、会议记录。设办公室主任1名、副主任2名、秘书1名,办公室主任由主管科研的副馆长兼任,副主任由研究室主任和人事科科长兼任,秘书由研究室副主任兼任。
第四章 产生办法
第十五条 馆长、业务副馆长、具有副研()以上职称的业务部门正职及省部级()以上实验室主任为学术委员会候选人,通过差额选举选出9名委员。
第十六条 参加学术委员会委员选举的人员包括馆领导、全体中层及初职以上业务人员。选举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选举结果方能有效。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我馆学术研究的实际需要,提出外聘委员名单,并提交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可增补为馆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应在60岁以下的高级职称人员中选出。
第五章 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 权利
1.学术委员会委员在学术委员会上有发言权、表决权、投票权;
2.对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3.对学术委员会的决定有复议权;
4.对学术委员会将要审议的事项有调查权、查阅有关档案资料权;
5.对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有批评权和建议权;
6.未具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参加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职称评审。
第二十条 义务
1.努力完成馆领导委托的有关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任务;
2.积极参与馆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
3.向馆领导推荐中青年优秀人才;
4.秉公办事,对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及委员们的发言保密;
5.接受学术申诉,并向馆领导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议事规程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所作决议方能有效。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议案,需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时,须有投票人数的半数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商讨、评议或决定有关科研业务工作。如有需要,也可随时召集举行。每次会议前,应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出会议议程,办公室提前通知各委员作好讨论准备,以提高会议效率。
第二十五条 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方案,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交全体会议审议。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如有人提出复议,需先由办公室出面征得半数以上委员的同意,方可召集全体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得再行复议。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缺席时,由主任指定1名委员主持会议。
第二十八条 委员因病、事假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时,必须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并征得学术委员会的同意,可指定1名研究员或副研究员为代表,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并行使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九条 委员若不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情节严重时,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可免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职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党委会审定通过后颁布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馆学术研究的繁荣发展,加强课题研究的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我馆学术研究方向,研究课题面向全馆业务人员,实行公平竞争、择优立项、保证重点、馆里资助的原则。
第三条 课题研究应与我馆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并具有研究意义上的重要性、研究领域上的开拓性、研究水平上的先进性和研究内容上的新颖性等特点。
第二章 课题申报
第四条 馆学术委员会在每年6月初发布课题申报通知(考虑到每年9月要报第二年预算,所以课题申报应在此之前进行,以便准确制定第二年度预算),时间为两个月。
第五条 课题申请人必须是我馆业务人员。
第六条 凡有条件承担课题研究任务并符合申报条件的集体或个人均可申请,集体申报课题应以课题负责人为申请人。
第七条 申请人应具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不具备此项条件者,须有两名同专业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书面推荐。
第八条 集体课题的申请人,是该课题组的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必须是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真正组织者和指导者,承担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第九条 申请人每次只能承担一项课题,所从事的课题尚未完成的,不得申报新课题,禁止同一课题多头申报。
第十条 申请人必须认真、准确、负责地填报《昆虫博物馆研究课题立项申请书》,并由申请人所在科室签署意见后,提交馆学术委员会审议,必要时,根据学术委员会的意见组织专家评议。
第十一条 馆业务人员或集体需要向国家各部委局、省各厅局、各类科研基金申报的立项课题,经申报人所在部室初审及馆学术委员会评议通过后,由馆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协助办理申报事宜。
第十二条 申报课题获批准后,须在馆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申报范围
第十三条 课题申报应紧扣我馆学术研究方向,以服务于我馆业务工作为目的。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1.昆虫形态地域性昆虫昆虫文化历史研究;
2.博物馆学研究,重点突出昆虫文化博物馆学研究;
3.昆虫保护学研究;
4.昆虫经济价值研究。
第四章 课题立项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对我馆课题的发展规划提出建议,对每年的申报课题进行立项评审。
第十五条 课题立项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根据申报课题情况,由馆学术委员会遴选符合申报条件的课题并确定当年准予立项的课题数量。
2.由馆学术委员会通过公开评议和无记名投票评出准予立项课题和优先立项顺序。
3.馆务会对学术委员会提出的课题立项意见进行审批,并公布获准立项的课题名单。
4.批准立项的课题名单公布后,课题申请人须与馆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正式签订研究课题立项合同。合同签订后,项目正式启动,课题申请人即成为课题承担人。凡因申请人方面的原因长期未签署合同的,取消其课题立项资格。
第五章 课题结项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对已完成的课题进行结项评审。课题结项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课题结项时,课题组必须准备以下材料:
1)课题结题报告书;
2)课题结项与验收自评估报告;
3)课题经费使用总结报告(经馆财务部门认定);
4)课题固定资产清理报告(经馆后勤部门认定);
2.由馆学术委员会通过公开评议和无记名投票对已完成的课题进行验收,并对验收课题是否准予结项提出意见。
3.馆务会根据学术委员会意见对验收合格的课题批准结项,对验收不合格的课题作出相应处理。
4.课题结项手续办理完毕后,由馆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进行课题最终成果登记。
第十七条 课题的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遇到审议与本人直接有关的课题时,必须回避。
第六章 课题经费
第十八条 申报我馆研究课题的课题经费数额由馆学术委员会根据已立项课题研究的需要提出具体意见,并报馆务会审定。
第十九条 课题经费由馆财务部根据馆务会的审批意见分期分批支付给课题组。
1.课题研究为一年或一年以内的,课题正式立项后,支付70%,课题正式结项后支付30%。
2.课题研究为一年以上的,课题正式立项后,支付40%,课题研究的中期报告得到学术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支付40%,课题正式结项后支付20%。
第二十条 课题经费的使用范围限于课题研究直接必要的开支,主要包括:
1.与课题研究有关的资料费;
2.必要的国内调研差旅费;
3.必要的小型会议费;
4.其他合理开支。
第二十一条 课题经费的使用范围原则上按课题立项后经费预算计划执行。
1.人员费:主要包括基本工资外的科研绩效津贴、课题相关活动的临时性劳务酬金、外聘专家费等。控制在项目经费总额的10%以内。
2.科研仪器设备及材料费:科研活动中各类仪器及相关材料类的购置费、科研试(实)验、分析测试费及其他业务活动。对拟购仪器设备,课题申请人需详细说明设备用途、管理方式、使用人员等内容。控制在项目经费总额的35%以内。
3.办公费:文具费、通讯费、打字复印费等控制在项目经费总额的10%以内。
4.资料费:课题组购置与课题研究相关的资料经费控制在项目经费总额的10%以内。
5.差旅费:包括外出调研、学术交流活动等费用控制在项目经费总额的25%以内。
6.会议费:课题研究中需组织召开的审查、论证、咨询会等小型会议的筹办经费等控制在项目经费总额的10%以内。
第二十二条 使用课题经费购置科研器材及材料的有关规定:
1.器材设备购置程序:需要专控的器材,课题组或个人应向所在部室提交设备购置申请报告,经部室负责人审核,报主管领导批准后,由馆后勤部统一购置,购置的器材归属固定资产,登记注册。
2.科研用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由课题组自行购置。
第二十三条 课题差旅费、会议费的有关规定:
1.差旅费:因课题研究需要出差,须提前向所在部室及主管领导提出申请,并出示调研考察计划,调研结束后,还应提交调研报告。
2.会议费:因课题研究需要外出参加学术交流会,须提前向部室及主管领导提出申请,出示论文和会议通知。
3.出差住宿、交通费标准:按昆虫博物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课题经费由馆财务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七章 课题管理
第二十五条 昆虫博物馆负责课题的评审、立项、拨款、结项等管理工作,馆学术委员会负责课题申报并监督立项课题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 课题承担人须在项目规定期限过半时向馆学术委员会提交课题研究中期报告,对课题研究进展作阶段性总结,向馆财务部门提交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在课题研究全部完成后一个月内,向昆虫博物馆提交结题报告并附研究成果一式二份。
第二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课题承担人三年的课题申报资格,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1.无合理原因,未按期完成课题研究或未提交结题报告;
2.未经昆虫博物馆批准,擅自变更课题研究内容;
3.在课题研究中违反学术道德;
4.课题成果水平低劣;
5.违反课题经费使用规定;
6.其他错误行为。
第二十八条 若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课题的,课题组可提前向馆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二十九条 申报我馆的课题结项后,课题成果如果公开出版或发表,须注明昆虫博物馆研究课题字样。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昆虫博物馆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馆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调动业务人员从事科研工作的积极性,鼓励业务人员多出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成果评奖每年举行1次。
第三条 科研成果评奖工作由馆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组织,馆学术委员会负责评选。
第二章 参评条件
第四条 申报项目的第一申请人必须是本馆职工。
第五条 申报项目必须是上一年度正式发表(出版)的论文(著作)或已完成(结项)的业务项目。
第六条 每人只能申报一项独立完成的成果,联合申报项目每人不得超过两项。
第三章 奖项设置
第七条 每年常设奖项为一、二、三等奖及鼓励奖四个奖次。若有特别优异的科研成果,经评委提议,可设立特等奖,以示特殊鼓励。一等奖不超过成果总数的10%,二、三等奖不超过成果总数的30%~40%
第四章 评奖程序
第八条 申请人填写《昆虫博物馆科研成果评奖申报表》,并于规定时间连同研究成果一起提交研究室。
第九条 评奖前,研究室根据提交前后顺序逐项登记编号,由馆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研究室、人事科、监察室及业务人员代表成立科研成果资格审查小组,对申报成果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条 研究室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成果送交评委审阅。
第十一条 根据提交评审项目的数量按规定制作评奖表格,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申报项目获奖奖次。
第十二条 将拟奖励的获奖成果及获奖奖次进行公示。
第五章 奖励方式
第十三条 特等奖奖励3,000元,一等奖奖励2,000元,二等奖奖励1,000元,三等奖奖励600元,鼓励奖奖励300元。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馆党委会审定通过后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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